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家容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㈡請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㈣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㈥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