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0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1號原告 黃彥傑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趙耀民 律師被告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代表人 唐存寬 (聯隊長)訴訟代理人 羅苔榕
劉玉萱 廖國劭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12月1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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