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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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93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號),乃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丁○○、甲○○與丙○○○、乙○○分別為母子及姊弟,丁○○與甲○○於民國96年7月18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高雄縣○○鄉○○村○○村○○路○○○號「文德代書事務所」前,因認遺產分配不均,甲○○竟一時氣憤,而徒手毆打乙○○之頭部,並揚言「沒錢就把你打死」,丙○○○見狀上前阻止,甲○○又徒手毆打丙○○○之頭部、頸部及肩部,致使乙○○心生畏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行判決),同時受有左後枕腫傷2×2公分、背部挫傷及左上臂挫傷之傷害,丙○○○則受有左顳部及臉部挫腫痛傷及前胸挫腫傷之傷害,過程中甲○○不斷以「老婊」、「老雞歪」及「老妓女」等語辱罵丙○○○,使丙○○○之人格名譽受有貶損,同時又向丁○○問稱「這個老雞歪(即丙○○○)回家,你敢不敢把她撞出去」(台語),致使丙○○○心生畏懼而迄今不敢回家。丁○○在旁亦氣憤難平,撿拾地上石塊砸向乙○○配偶 林鐘靈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致使該自小貨車右車門損毀,喪失美觀功能,丁○○並對丙○○○恫稱「拿不出錢來就打死你」,對乙○○恫稱「要找外面的人向你討債」,均使丙○○○及乙○○心生畏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行判決),另又以「臭雞歪」辱罵乙○○,減損乙○○之人格名譽及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傷害、公然侮辱、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就被告所涉傷害、公然侮辱罪部分,告訴人丙○○○、乙○○業於本院調查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則未經被害人林鐘靈提起告訴,揆諸前開說明,就上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永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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