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 楊郁 湜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歐德 敬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 歐德敬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歐德敬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歐德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歐德敬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歐德敬係聲請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所屬榮民,於民國100年7月8日死亡,其無配偶,又無家屬在台,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歐德敬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歐德敬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
二、經核所請與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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