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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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其中⑴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均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按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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