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1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建明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洺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洺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