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28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上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簡上禾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第4行刪除「凌晨」;證據部分「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更正為「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刪除「談話紀錄表」,並補充「現場照片11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簡上禾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至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駕車自撞分隔島一事而言,至於就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部分,未見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於警方對之進行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且被告前有於民國100年、101年間因酒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又於110年4月因酒後駕車自撞分隔島經查獲移送偵辦等情,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當無不知之理,竟仍無視於此,在酒測值每公升0.97毫克情形下,仍無照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自撞分隔島致生實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參酌被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前科之素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求刑意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012號被告張簡上禾
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
0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簡上禾於民國110年11月3日12時許,在高雄市某處海產店飲用威士忌後,可預見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翌(4)日凌晨0時23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2段與大同街口時,自撞分隔島發生交通事故,經警於同日0時52分許對張簡上禾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簡上禾於警詢及本署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交通分隊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談話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檢察官鄭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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