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黃鈺嘉 債務人黃 尊皇
一、債務人 黃尊皇 、黃鈺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鈺嘉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黃尊皇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1,00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黃鈺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1,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尊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鈺嘉、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11,000│尊皇│7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鈺嘉、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1,000│尊皇│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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