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林春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婉倩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7,629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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