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告鑫業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5,996(計算式:2,864,887+581,109=3,445,9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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