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二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七一0五三─九│││壹仟││├─┼───────────────┼──────────────┼────┼───┼────┼───┤│2│新寶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八七0三─四│││貳佰零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