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5號聲請人 張菀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退還溢繳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民國111年6月8日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於111年6月29日再行繳納再抗告費1000元,有本院收據2紙在卷,聲請人確有溢繳再抗告費1,000元之情,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本院返還溢繳之再抗告費,應屬有理由,本院自應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林麗玉
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