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兆慶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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