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十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億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億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億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億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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