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失蹤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鄰○○○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父,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而自96年6月17日因涉溪至山區牧牛即不知去向,於96年6月19日經相對人之配偶丙○○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花蓮縣警察局份林分局豐濱分駐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6至8頁),又關係人即失蹤人之配偶丙○○、其餘子女丁○○、戊○○、己○○均到庭表示對本件沒有意見等情(本院卷第48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票據信用資料連結作業、出入境資料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公路監理資料、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全民健康保險、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勞工保險局103年10月8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至32、35頁),可知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0至44、50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陳明祿自96年6月17日失蹤,計至103年6月17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又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