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勝國
陳美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星霏 法定代理人桃園縣政府縣長 吳志揚 代理人 林秋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陳勝國、陳美蓉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收養吳星霏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陳勝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美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人吳星霏(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母不詳)為養女,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並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桃園縣政府縣長吳志揚表示同意,為此聲請鈞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表、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0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並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敘明綦詳於卷。復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進行訪視收養人之結果,評估收養人夫婦已結婚9年,感情穩定,且能相互包容。教養方面,陳美蓉收養人會讓被收養人多元的嘗試,陳勝國收養人則重視生活規矩,會耐心教導被收養人,以養成良好習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約1年,被收養人健康發展狀況良好,與收養人互動亦良好。收養人能提供被收養人安定的成長環境,且收養意願明確,故認收養人適合收養被收養人,此有該基金會提出之收養人個案訪視摘要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核認本件收養無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並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