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太極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婷
訴訟代理人 周開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志誠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