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859號
原 告 謝璥隆 (原名 謝邦才 )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宗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