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4月│││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9日│96年4月1日│96年6月2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5號│96年度偵字第2335號│96年度偵字第1704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657號│96年度易字第283號│96年度易字第2579號││├────┼─────────────┼─────────────┼─────────────┤││判決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7月23日│96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657號│96年度易字第283號│96年度易字第2579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2日│96年10月23日│96年12月31日│├───┴────┼─────────────┼─────────────┼─────────────┤│附註││不得減刑││└────────┴─────────────┴─────────────┴─────────────┘┌────────┬─────────────┬─────────────┬─────────────┐│編號│4│5│6│├────────┼─────────────┼─────────────┼─────────────┤│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6月7日│96年6月21日│97年6月17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1704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3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3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7年5月6日│97年5月6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79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3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3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5月19日│97年5月6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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