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劉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零陸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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