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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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0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王郁雯
被   告  林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239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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