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林敬諺 即 林柏州 即債務人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敬諺即林柏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免責,於109年1月7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