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439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明被告手術名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