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張筱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郁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110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