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陳素霞
陳蔡麗英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育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萬6,80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