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憲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319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6年度毒偵字第95
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憲達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
一、郭憲達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三條」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包(毛重59.43公克,驗餘淨重53.2
9公克,純質淨重39.7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包(毛重497.7公克,驗餘淨重476.89公克,純質淨重45
3.09公克),而同時據以持有之。郭憲達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3月20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市○○○路○○○巷○號5樓之10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嗣於106年3月20日晚上7時許,在新竹市○○○路○○○巷○號5樓之10,郭憲達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物,並於106年3月20日晚上9時50分許,採驗其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郭憲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6頁),且被告於
106年3月20日晚上9時50分許,在警局所親採封緘之尿液(檢體編號:C-050),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復經該公司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4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
106年度偵字第3193號卷【下稱偵卷】第82頁、第86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67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22頁至第38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而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粉末11包(毛重59.4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其鑑驗結果:⑴送驗粉末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54公克(驗餘淨重4.49公克,空包裝總重1.14公克),純度45.06%,純質淨重2.05公克;⑵送驗碎塊狀檢品7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8.89公克(驗餘淨重48.80公克,空包裝總重4.86公克),純度77.12%,純質淨重37.70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879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7頁)。另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晶體29包(毛重497.7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拉曼光譜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其鑑定結果為:編號1-1至1-29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⑴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⑵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驗前總毛重497.7公克(包裝總重約20.7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76.9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17鑑定:淨重17.27公克,取0.05公克鑑定,餘17.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5%,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1至1-29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
3.09公克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4日刑鑑字第1060032136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偵卷第88頁)。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實務上向來認為施用毒品係持有毒品之高度行為,惟最高法院吸收犯之理論,其類型亦非專以「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為限,尚包括「全部行為吸收部分(階段)行為」、「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等。又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98年5月20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者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之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吾人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1次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作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其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意在供己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同時地,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處刑責確定並執行完畢後仍未戒除毒癮,猶不知警惕、悔改,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竟變本加厲恣意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持有海洛因之純質淨重達39.7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高達453.09公克,數量甚大,所為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且有助長毒害流通之虞,又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未另為轉讓或販賣等其他犯行,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另兼衡被告前有飯店採購之工作經歷,持有毒品之期間,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屬查獲且與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持有毒品犯行有關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毛重伍拾玖點肆參公克││││,驗餘淨重伍拾參點貳玖公克,││││純質淨重參拾玖點柒伍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貳拾玖包(毛重肆佰玖拾柒點柒│││非他命│公克,驗餘淨重肆佰柒拾陸點捌││││玖公克,純質淨重肆佰伍拾參點││││零玖公克)│├──┼────────┼──────────────┤│3│殘渣罐│壹個│├──┼────────┼──────────────┤│4│殘渣袋│肆個│├──┼────────┼──────────────┤│5│吸食器│貳組│├──┼────────┼──────────────┤│6│磅秤│壹臺│├──┼────────┼──────────────┤│7│分裝袋│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