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原告 黃馨儀 被告 范植政
陳冠宏 簡鼎綸 邱昶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