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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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素美┌──────────────────────────────────────┐│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8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號││││(新臺幣)││├──┼───────┼───────┼───────┼────────┼──┤│001│ 林宥男林文秋 │88年4月9日│89年3月9日│901,311元││├──┼───────┼───────┼───────┼────────┼──┤│002│ 黃寶蓮 │87年6月30日│90年6月30日│3,000,000元││││ 粘黃金抱 │││││├──┼───────┼───────┼───────┼────────┼──┤│003│ 陳韻伊 │94年11月23日│95年2月23日│200,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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