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振鴻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51號、第52號、第55號、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振鴻前因中風引起腦部傷害,喪失意識,顯已無法應訊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以99年度選訴字第86號裁定停止審判。經查被告已於105年9月6日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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