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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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00號上訴人 陳立庭 兼訴訟代理人 林慧玲 被上訴人 何蕭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會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國增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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