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創麗空間造形設計有│台灣銀行大安分行│95年7月26日│500,000元│AE0000000││││限公司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慧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