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軍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玲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軍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玲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