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蕭國鈴 被告 謝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案,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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