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賴興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賴孟汝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與債務人賴孟汝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相對人與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392,00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總約定書暨房屋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年5月25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大化││575││64.94│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40│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第一層:41.20││全部│││││大化段│份市 祥泰 │2層樓房│第二層:45.32│││││││575地號│新村19號│、鋼筋混│騎樓:8.76│││││││││凝土加強│合計:95.28│││││││││磚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