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33號債權人 王振雨 債務人 郭石金 債務人 林阿彩 債務人 郭榮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石金、林阿彩、郭榮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