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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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林正益
林弘祥 張炳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何仁崴 律師被告 張俊鵬
東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逸蘭 訴訟代理人 林萬來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交訴字第4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