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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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王素足 被告 陳豊隆
陳竹山 呂陳花枝 呂陳瓜 楊慶章 楊慶男 楊美娥 黃秋璧 陳南海陳金英陳秋綿 楊益楊 呂守 楊詳林 楊詳得 楊詳世 楊清華楊阿嬌 楊阿珠 楊阿雪 楊淑美 陳苡任 陳苡亦 陳彥全 楊銘豪 楊逸欣 楊孟佳 黃世福 黃淑芬 楊惠澤 楊惠超 楊淑娜 吳坤城楊萬蓮 楊振龍 楊振芳 之繼承人 楊振茂 楊金英 楊金枝 楊德正 楊明官莊楊素真楊素琴林隆樹陳清河林玉秀林文生陳振煌 陳麗慧 陳麗雲 陳麗媚 陳翠琴 陳俊璋 陳俊霖 陳瑞雲 之繼承人 許進瑞 陳巧珂 楊福全 楊福雄 楊榮利 之繼承人 周楊秀鳳 楊麗香 曾英哲 曾琇琳 曾英琪 曾英敏 曾琇華李彩玉 楊曜全 楊昆竹 楊慈慧 楊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000元(計算式:1,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5/18=1,327,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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