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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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王素足 被告 陳豊隆
陳竹山 呂陳花枝 呂陳瓜 楊慶章 楊慶男 楊美娥 黃秋璧 陳南海 黃 陳金英 蔡 陳秋綿 楊益楊 呂守 楊詳林 楊詳得 楊詳世 楊清華 陳 楊阿嬌 楊阿珠 楊阿雪 楊淑美 陳苡任 陳苡亦 陳彥全 楊銘豪 楊逸欣 楊孟佳 黃世福 黃淑芬 楊惠澤 楊惠超 楊淑娜 吳坤城 呂 楊萬蓮 楊振龍 楊振芳 之繼承人 楊振茂 楊金英 楊金枝 楊德正 楊明官莊楊素真楊素琴林隆樹陳清河林玉秀林文生陳振煌 陳麗慧 陳麗雲 陳麗媚 陳翠琴 陳俊璋 陳俊霖 陳瑞雲 之繼承人 許進瑞 陳巧珂 楊福全 楊福雄 楊榮利 之繼承人 周楊秀鳳 楊麗香 曾英哲 曾琇琳 曾英琪 曾英敏 曾琇華 楊 李彩玉 楊曜全 楊昆竹 楊慈慧 楊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000元(計算式:1,3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5/18=1,327,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