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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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王君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止,按月依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