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281號聲請人 賴誠東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被繼承人 賴德權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德權之配偶 賴趙完 於民國80年3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與聲請人同為賴趙完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嗣於84年1月17日死亡,其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未能對賴趙完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為確保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賴德權選任遺產管理人云云,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此有輔導會於82年1月20日發布之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可參。故被繼承人如屬退除役官兵者,則應依上開規定,以各該機構為法定之遺產管理人,法院自不得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有上開證物在卷可證,並經本院函請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檢附被繼承人賴德權第1至4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到院,該戶政事務所來函表示略以:經查詢戶役政資訊作業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無資料等語,此有該戶政事務所101年11月7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賴德權為自大陸地區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即榮民,其生前並無安置於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而係住在臺中市○區○○○街○○○號等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01年11月8日中市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榮民個人資料、101年11月29日中市處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歷次安置資料等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因被繼承人賴德權生前未遭安置於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是其遺產應以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為遺產管理人,從而,被繼承人賴德權之遺產既有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復行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