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720號聲請人歐政治住○○市○○區○○路000號相對人歐 蔡秀蓮 關係人 盧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 歐蔡秀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歐政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盧雅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重度失智症,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媳婦盧雅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重度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媳婦盧雅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4~6頁)。
(二)戶籍謄本(同卷第7~8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同卷第19頁)。
(三)親屬系統表(同卷第11頁)。
(四)診斷證明書(同卷第12頁)。
(五)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卷第13頁)。
(六)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14頁)。
(七)成年監護鑑定書、鑑定人結文(同卷第28~32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