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8號原告 蕭伯侑 被告 廖聰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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