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NGUYENHIENANCHINH)法定代理人甲○○○(NGUYENTHITHUHIEN)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越南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有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收養認可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提出本件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收養調查表。
四、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五、越南養子局對本件收養之意見書,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六、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是否需安排通譯?如已安排來台期間,請盡快陳報,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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