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63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谷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57,052元,及其中本金54,50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113年度司促字第0216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975元谷洋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75%002新臺幣24526元谷洋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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