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補字第1798號原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吳春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玉美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3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4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