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告 王忠賢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 吳美儀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9,200元(依台中市○○區○○里○○路○○○○號房屋課稅現值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