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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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 吳李玉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翠霞 、 吳阿英 、 吳貫世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060元【計算式:(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00元×系爭土地面積99.17平方公尺)+(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00元×系爭土地面積99.17平方公尺)=1,785,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