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828號
原告 邱立全
被告 曾靖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