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詩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37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EdHardy」、「EdHardyByChristianAudigier」之衣服、袋子共陸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詩婷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7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EdHardy」、「EdHardyByChristianAudigier」之衣服、袋子共6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年度保管字第863號),係供其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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