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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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肆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
壹、貳、肆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4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4所列之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4,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18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予以減刑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後,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