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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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201號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盈樺賴萬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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